
因屆期不連續,司法院重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於會銜行政院後,將送立法院審議,並預計於2023年1月1日實施。而此次草案最大改變,即是將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由原先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必使國民法官擔負極為沈重的責任。
依草案的立法說明,基於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及發揮國民參與審判的櫥窗作用,就以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案件為國民法官審理的範圍。惟於刑事法領域,除侵害生命法益之罪,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實不多見,且集中於毒品、軍人或貪污犯罪。而因毒品案件在草案中已排除於國民法官的審理,故可以大膽預測,將來此制實施,適用案件必將集中於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
而在這幾年,對於殺人案件是否要判死刑,一直是各界關心的焦點。故藉由國民法官的審判,就能將民眾的法感情注入,而不至於使判決遠離人群。惟與陪審制,即由陪審團決定有罪、法官為量刑的分工模式不同,六位由平民所抽選出的國民法官,既須決定有罪與否,於判決有罪後,仍得與三位法官來共同量刑,尤其是要否判死的痛苦抉擇與輿論壓力。
同樣的問題,也會發生於酒駕致人於死罪的審理。因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故意酒駕致人於罪,法定刑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但從2013年修法後,法官面對此等案件判處重刑的比例,往往與一般民眾有落差,致常得背負罵名。而雖此罪非屬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因屬故意犯罪致人於死,仍會落入國民法官的審理範圍,或可稱得上是將民意注入司法審判,卻也必須承擔與法官同樣的責任。尤其在去年修法時,針對酒駕者於五年內犯酒駕致死,再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實已接近殺人既遂罪的法定刑。若果如此,國民法官所面對的壓力,恐也不會亞於殺人罪的審理。
人民意志加入審判 國民法官需自由表達意見及評議權
如果要讓國民法官承受此責任與壓力,如何保障其免於各種外力干擾與恐懼,勢必是須考量的重點,但在制度未實施前,實也無法預知。以已經實施十年,且也是國民法官最主要參考藍本的的日本裁判員制度來說,因審理對象也都是重罪,尤其是殺人罪,就有裁判員因於審判過程看到死者被殘酷殺害的照片,以及身心所受到的極大壓力,因此得了憂鬱症,致請求國賠的案例。故能否讓國民承擔如此的法定義務,並因此受到類如創傷症候群的損害,實也有很大的疑問。
又若真要讓所謂人民意志加入審判,勢必得讓國民法官有充分且自由的表達意見及評議權。只是根據目前的草案,於審理過程中,對於法律解釋與證據能力的判斷,乃為三位法官的專屬權,甚至在草案35條第1項還列有八款,可解任國民法官的事由,而這些事由,多充斥如執行職務不適當、有害司法公正等等,極度不明確的字眼,就有恣意解釋的空間。更重要的是,如此的解任事由,並不同等適用於三位法官,致形成專職法官與國民法官的地位差。
更值思考的是,於評議有罪時乃採取附條件的三分之二決、於量刑時則採附條件的過半數決,也就是說,最終評決一定得含有至少一位法官的意見,這就使國民法官的人數優勢因此被削弱,究其實質,仍是取決於法官的意志。若果如此,所謂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到底是在實現司法民主化,抑或讓人民承擔沈重的壓力與責任,實已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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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1, 2020 at 08:45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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