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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內規挨批「為數字逼人吃案」 北市警:應有誤解 - udn 聯合新聞網

北市警察局近年配合市府研究發展考核會,將地院地檢發交查案件列入公文期限統計範圍,只要超過26日未結案即列入統計,「提醒」單位主管掌握案件運作情況;近月不少基層員警抱怨,警局壓力層層下放,各級主管「螺絲越鎖越緊」,「辦不到的目標只為了數字好看,不如調到邊疆少辦案!」

法院及檢察署發交查案件是指,民眾告訴、告發、自首或非司法警察機關移送的案件,如民眾自行撰寫訴狀,到地院或地檢申告,法檢人力相對較少,可能交由所屬轄區警方調查。

基層員警表示,通常院檢行文警察機關要求調查發交查案件,期限多以2到3個月為限;對於警察來說,除了處理民眾逕向警察機關舉報的案件外,院檢交辦的發交查案件量也不少。

近年台北市警察局訂下「內規」,將法院地檢署發交查案件列為公文期限統計範圍,只要發交查案件公文超過26日,將逐月統計案件數,提醒各分局「要注意」;同時各分局研考人員「又多一支雞毛能當令箭」,近月更緊鎖螺絲,釘得基層大嘆「因為辦不到的目標被釘,不如歸去。」

一名張姓資深警員試算,收到發交查案件公文後,依規定寄發通知單2次將告訴人通知到案,就需要10天,釐清案情後寄發通知單2次將被告通知到案,就又要10天,減去承辦員警休假,還要包含調閱金流、通聯、個資等偵查作為,單純的案件沒問題,複雜的案件26天怎麼可能夠?難道被告都會乖乖到案?難道一名刑警只負責這一件案件?

一名陳姓刑警說,他曾看到一名研考人員,不僅平時拿著案件對幾名刑警冷嘲熱諷,還在分局的LINE群組裡向單位主管建議報調其中一名刑警,稱其「有夠爛、不適任」,陳員氣憤表示,「現在的刑警專門用來辦公文?人家在外面埋伏抓壞人的時候你在哪裡?」

還有一名黃姓偵查佐表示,他曾跟著小隊在外埋伏近3天,期間家人北上探望,他卻完全無法陪伴,就為了抓到歹徒;未料行動結束後,隔天上班卻遭到研考人員碎嘴「啊是辦什麼大案?公文不用辦了嗎?」黃員說,「我是為了打擊犯罪,自己也貢獻了,家人也犧牲了,為何換來這種對待?」

數名員警口徑一致,台北市長柯文哲上任後,「數字管理」就越顯重要,績效制度加上公文,刑警本就像被閹割一樣,「好像會辦公文不會辦案的才好棒棒」,運作幾年後,警察局各級主管走火入魔,開會都把「沒有統計就沒有統治」掛在嘴邊,追逐數字比追犯人還要飢渴,卻忽略辦案沒有這麼簡單。

一名不願具名的中階警官說,刑警又要辦案又要擔心公文逾期,長期利用自己休假時間回單位處理公文,超時上班已成常態,上級又不斷增加壓力,每個月都統計超過26天未結案的案件量,連這個都要「與上個月同期相比」「敬愛的長官,你瘋了嗎?」警政署過去才剛因刑警荒要放寬刑案公文時效,台北市警局是要砲打中央嗎?

該名官警提到,上級訂下目標,壓力層層下放,真的在期限內無法結案的人,「是要草草結案甚至吃案嗎?這樣對得起人民嗎?」更何況根據警政署刑秘字1060003939函文,刑事局在2017年發布的刑事案類公文管制時效辦理原則第3項規定,檢警調查案件部分,調查指揮書、地檢署核退(補正)案件、發交查案件等,辦理日數依來文限辦日期,如無限辦日期,則修訂為60日。台北市警局為了數字,不顧偵辦刑案的難處,明明是60日的期限,卻以26日為目標,「才說要改革,又訂規則搞人,根本是疊床架屋弄死自己人!」

對此,經本報記者詢問,台北市警察局初步回應,自2015年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就要求局處公文要在30日內簽結,若無法完成則須請單位主管進一步「掌握」公文運作情況;且市府研考會每年皆會發布新的標準,公文期限逐年遞減,至今為26日,警察局僅是遵照研考會指示辦理。

台北市警察局強調,考量刑事案件不比一般公文單純,該項統計無任何行政處分,僅是提醒下屬機關主管掌握所屬案件情況,會造成第一線員警龐大壓力,應屬警局與各分局溝通誤解所致,日後將會逐一對內詳細解釋。

知情員警則表示,整件事情的起因就是2015年間台北市政府出借一塊地給AIT(美國在台協會),公文卻跑了6個月,凸顯公文往來延宕。柯文哲事後對外表示「已K了一頓」,要求公文超過30天要列管,還稱剛離開的台大醫院比市政府還靈活,「現在搞得一堆青壯派刑警要落跑,面對刑事案件,反而他才不夠靈活。」

台北市警察局。記者李隆揆/攝影
台北市警察局。記者李隆揆/攝影
台北市警察局將法院地檢署發交查案件列為公文期限統計範圍,只要發交查案件公文超過26日,將逐月統計案件數。記者李隆揆/攝影
台北市警察局將法院地檢署發交查案件列為公文期限統計範圍,只要發交查案件公文超過26日,將逐月統計案件數。記者李隆揆/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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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8, 2020 at 04:03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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