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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所失損害得免稅 - 中時電子報

拿到賠償或是和解金,部分要課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損害賠償目前免稅的賠償款僅限「所失損害」,也就是實際上發生損失,對方賠償的款項,只有這類免稅;其他如「所失利益」屬於其他所得,必須課稅。

官員表示,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包含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兩種。所失損害免稅關鍵在於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發生而減少,像是銀行存款被別人盜領,因為這筆財產持有人早已經確定,若錢被偷走、對方賠款,只是恢復既有財產、並非所得,自然是免課稅。

而所失利益指的是未取得的新財產,因損害事實發生而受妨害,像是年終獎金或是應獲得租金被偷走、對方賠款,該筆財產在本質上屬於新增的財產、並非既有資產,因此為所得,在申報時必須列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課稅。

不過,官員強調,在申報所失利益時,還是可以檢附成本,以及費用憑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剩下才是計稅所得,如租金收入可按照費用標準或支出證明文件減去必要費用,剩餘款項列為所得。

舉例來說,A房東出租一層房子給B、另一層給自己親屬C,結果C不僅把房子的家具拿去盜賣拿到20萬元,還假冒A名義,每月向B收取租金1.5萬元,且已收租六個月、合計9萬元。

官員指出,如果是C盜賣A家具部分,假設C後續賠償20萬元,這筆款項屬於所失損害,因為是損及A的既有財產,因此C還給A的家具錢為免稅。

但是C假冒房東收租9萬元,該款項為A的未實現財產、屬於所失利益,未來A拿回這9萬元時,同樣要課稅,但是可以按照費用標準或拿出實際支出文件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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