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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看外匯/外匯新規衝擊台商操作延期付匯 - 經濟日報

富拉凱投資銀行/資深財務顧問/劉士龍。本專欄自2000年8月起連載,原文為第300篇首見於2008年8月13日,2020年6月1日修訂。

評析

根據匯發〔2012〕38號文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企業需在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延期付款報告,報告範圍:A類企業超過90天(付匯日期減去進口日期)的延期付款,B類和C類企業在分類期間超過30天的延期付款。報告內容包括:延期付款對應的進口貨物的預計付匯日期、金額、關聯關係等信息。對於A類企業而言,發生90天以內的延期付款無需在監測系統進行業務申報,大陸境內企業可以充分利用時間差獲取境外資金,達到短期資金融通的效果。

雖然8月6日又公布了最新「外匯管理條例」,但都比不上之前專欄曾分析的兩項外匯新規對台商的影響。嚴格來說,貿易項下外債都須登記的要求,要遠比收匯後資金結匯的限制來的嚴重,因為實務中台商要做到出口前預收外匯貨款的機會實在不大,除非是為了賺取人民幣升值的匯差,由海外母公司先行支付貨款,讓大陸子公司可以早收到貨款早結匯。

不然,正常情況下,台商多是出口後30天、60天甚至更久才能收到貨款,利用這段時間辦理新規定所衍生出的手續,時間上應該足足有餘,如果是以L/C方式與國外客戶交易,那就更不會受到此次外匯新規的影響。

但貿易項下外債要求登記的法規則完全不同,簡單說,出口收匯後限制結匯的規定屬於業務層面,而貿易項下外債,則指的是採購層面的外匯應付帳款問題。很多企業為了享受人民幣升值的匯兌好處,海外應付帳款都是先由境外資金先行墊付,多拖一些時間等人民幣升值後,才由大陸子公司以人民幣結匯為美元償還海外代墊資金。

此次貿易項下外債須登記的規定,就是為了防堵類似套匯的行為,但卻同時造成其他企業資金調度上的問題,特別是那些向境外採購付款條件超過90天的企業,應該算是這次外匯新規定的最大受害者。

從今年10月1日起,台商在大陸只要應付海外採購帳款超過90天,就稱為「延期付匯」,延期付匯必須辦理登記手續,並且依採購合同內容所約定的付款期限來決定何時辦理登記。採購合同上有明確約定付款條件超過90天時,須在合同簽定的15天內辦理貿易項下的外債登記;如果採購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時間,則在貨物進口報關90天後的15天內要辦理登記,但問題不是「登記」手續的繁瑣,而是有多少「額度」可以讓企業去登記延期付匯,也就是有多少額度可以讓企業超過90天才支付海外應付帳款。(注釋:根據外管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以及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管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

(4)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後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

企業的預收貨款、延期付款不再有額度限制而是總量控制,預收貨款、延期付款的控管指標為:

(1)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貿易各项信貸餘額比率不得超過25%,即貿易信貸餘額比=(預收貨款餘額+預付貨款餘額+延期收匯餘額+延期付匯餘額)÷最近12個月累計(出口額+進口額+收匯額+付匯額);

(2)一年期以上的預收貨款、延期付款的發生額比率不得超過10%,即預收貨款發生額比=一年期以上的預收貨款發生額÷最近12個月累計收匯額;延期付款發生額比=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發生額÷最近12個月累計進口額。)允許延期付匯的額度是按照上年度付匯金額的10%做為上限,換句話說,這個額度在一年內是固定不動的,更重要是延期付匯額度所採用的基礎是「累計制」,和短期外債額度不同,短期外債是循環額度制,還了外債後額度就再次生成,但延期付匯的額度則是每使用一次就減少額度一些,直到額度變零就不能再使用。

對那些去年付匯很少或是長期占用境外母公司資金的台商來說,延期付匯的額度很有可能是零,這將導致今年10月1日起的所有海外應付帳款,就算與供應商簽訂再長的付款期限,也都必須於90天內支付海外款項。

傳統上企業都是銷售貨款越快收回越好,採購款項則是能拖就拖,但此次官方針對貿易項下外債都須登記,而且還有額度限制,額度用完就不允許延期付匯,勢必將顛覆商場上的往來習慣,也會造成台商短期資金調度上的困難,剪斷台商海外母公司與大陸子公司間的資金鏈,使台商無法再利用台灣或境外銀行資金支持大陸子公司的日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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